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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信通讯: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4-05-09  

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24-028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和2024
年4月28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
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42024006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
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和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及《鼎信通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5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

    当事人:王建华,鼎信通讯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曾繁忆,鼎信通讯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葛军,鼎信通讯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当事人:袁志双,鼎信通讯副总经理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鼎信通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鼎信通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鼎信通讯于2024年2月27日知悉国家电网自2024年2月18日起对公司全部采
购品类启动招标采购“熔断机制”,并对公司涉嫌违规事项启动调查,熔断期间
暂停公司全部产品、服务中标资格。“熔断机制”对公司中标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电网中标产品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高,构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鼎信通讯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
直至2024年3月29日晚间才发布临时公告披露上述事项。

    二、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处分情况

    2017年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前妻张某签署《离婚
协议书》,约定王建华所持有公司的32,951,694股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30.38%,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7.60%)归前妻张某所有,无需办理更名手续,张
某委托王建华在15年内行使全部股东权利等条款。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
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
定的重大事件,鼎信通讯应及时披露,但公司直至2024年4月3日才进行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国家电网通知、协议和裁判文书、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鼎信通讯上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考虑工作职责、议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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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在信息披露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曾繁忆、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葛军决定暂不披露熔断事件,王建华未及时告知公司《离婚协议
书》股份处置情况,上述人员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副总经理袁志双具体负责协调国家电网处理熔断机制相关工作,参与决策
暂不披露熔断事件,是鼎信通讯未及时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曾繁忆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葛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袁志双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青岛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
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未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二)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
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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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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