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阳关大道附100号公司17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本次会 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 2 法律意见书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 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85人,代 表股份38,890,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21%。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5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2567%;反对2,233,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4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5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2567%;反对2,143,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118%; 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15%。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5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2567%;反对2,233,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4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5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2567%;反对2,233,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4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5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2567%;反对2,233,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743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84,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1.2425%;反对3,405,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57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74,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5593%;反对2,115,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4407%; 4 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4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4881%;反对2,143,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11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96,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7.9237%;反对3,315,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7571%; 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192%。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本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484,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1.2425%;反对3,315,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5260%; 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15%。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04,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0.9924%;反对3,315,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7695%; 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81%。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本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36,684,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3279%;反对2,205,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721%; 5 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36,65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2567%;反对2,143,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118%; 弃权9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315%。 1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48,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2356%;反对2,104,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4113%; 弃权13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531%。 1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46,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4881%;反对2,143,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11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48,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2356%;反对2,20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761%; 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83%。 1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及 备案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83,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4.3238%;反对2,207,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76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6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单独披 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除第12项议案中第(1)项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外,其 余全部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第9、11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 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