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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和实业:国浩律所(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1-18  

祥和实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现行有效的《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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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祥和实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浙
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
三楼报告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汤啸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
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
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6,531,8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55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1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30,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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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祥和实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 12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8,462,7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916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及中
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091,2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08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 178,303,3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06%;反对 74,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弃权 8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82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786%;反对 74,38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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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68%;弃权 8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46%。

     1.02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 178,304,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11%;反对 73,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弃权 8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2,72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216%;反对 73,4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38%;弃权 8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46%。

     1.03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78,299,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5%;反对 77,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7,92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921%;反对 77,4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50%;弃权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9%。

     1.04 拟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起止日期

    表决情况:同意 178,299,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5%;反对 73,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弃权 8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7,92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921%;反对 73,4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38%;弃权 8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42%。

     1.05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 178,303,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07%;反对 73,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弃权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1,92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33%;反对 73,4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38%;弃权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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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 178,284,1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99%;反对 92,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弃权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2,62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604%;反对 92,7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67%;弃权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9%。

     1.07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 178,299,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85%;反对 77,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7,92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921%;反对 77,4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50%;弃权 8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29%。

     1.08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 178,293,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1%;反对 73,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弃权 9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1,92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051%;反对 73,4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38%;弃权 9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11%。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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