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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石资源: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3-30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4-022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兰溪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昌矿业”)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金昌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8,000 万元(含
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昌矿业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邮银杭州 GSXD024)为公司提
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金昌矿业已就本次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89077995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陆亿零肆佰柒拾柒万贰仟贰佰叁拾叁元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

    成立日期:2001 年 05 月 15 日

    营业期限:自 2001 年 05 月 15 日至 长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 B 座 20 层 B 室

    经营范围:萤石矿及其他非金属矿、铜矿及其他金属矿的投资、技术开发;
萤石(普通)地下开采(含选厂,限下属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开采、加工、检
测、矿山环境及安全的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电器设备,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
出口,矿产资源勘查(凭许可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王锦华先生、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8,818,2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37%,其中王锦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058,532,341.71        5,013,506,192.90
负债总额                            1,472,320,995.49        2,898,751,899.3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353,116,778.25         1,633,099,366.83
营业收入                             1,050,137,978.87         1,895,877,238.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2,386,070.67           348,898,949.72
    注: 以上 2022 年度 及 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因 2023 年度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6 号》引起会计政策变更,2022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为追溯调整后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
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
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
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
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金额:人民币 30,000 万元

    (四)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
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鉴于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水平,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昌矿业
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
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昌矿业对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昌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 38,000 万元(含本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