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 13:30 在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江苏振 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 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参加了会议并进行 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1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 13:30 在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胡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 月 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571,5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34%,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182,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912%。 2、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89,20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68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073,5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部分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71,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73,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包含三个子议案,子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2.01《关于提名胡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侯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40,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7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42,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86%。 表决结果:通过,胡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关于提名易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侯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40,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7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42,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86%。 表决结果:通过,易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关于提名陈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侯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40,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7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42,5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86%。 5 表决结果:通过,陈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包含两个子议案,子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3.01《关于提名谭建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侯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40,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7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42,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86%。 表决结果:通过,谭建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关于提名吴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侯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40,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7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42,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86%。 表决结果:通过,吴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6 本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包含两个子议案,子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4.01《关于提名卢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40,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7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42,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86%。 表决结果:通过,卢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4.02《关于提名朱先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540,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7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42,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86%。 表决结果:通过,朱先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