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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江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1 号)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17,044,100 股人民
币普通股,发行价格 33.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1,999,996.00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4,270,754.72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7,729,241.2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604 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披露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或“保荐人”)承继振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国泰君安对振江股份进行持续督导并
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
         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保荐人已与振江股份签订保荐协议,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案
         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
    3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4                                           存在需要保荐人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存在监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5                                           事亲属进行短线交易的情况,详见本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报告之“三、其他事项”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除前述第 5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项相关事项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6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通过现场检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查、日常沟通等方式督导振江股份健
7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8                                           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规范运作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信息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披露制度完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部分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10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前审阅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部分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前审阅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2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等情况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13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该等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4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
                                            等情况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5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等情况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
        工作质量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7
        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 该等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
                                               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约定取得和检查振江股份募集资金专
   18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户资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使
        承诺事项                               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现场
                                               检查,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   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振江股份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保荐人认为,振江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其他事项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存在监事董冰先生亲属进行短线交易的情形。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董冰先生及其亲属亦积极配合、
主动纠正。董冰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将在今后加
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
定。

    保荐人督导公司积极整改,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学习,严格规范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谨慎操作。公司
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振江股份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