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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慕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0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1197 号”批准,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慕股份”“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A 股)4,001.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杨逸墨、俞康泽
项目联系人:                 杨逸墨
联系电话:                   021-68801584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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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511
注册资本:                    408,121,000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 218、219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二区 218、2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荣明
实际控制人:                  张荣明
联系人:                      卜才友
联系电话:                    010-643900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5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5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3 年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
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
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
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
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
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防止主要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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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9、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IPO 募投项目部分变更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2022 年 1 月 13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公司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战略调整,将原募投项目“在越南投
资建设生产基地”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投入新募投项目“品牌推广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爱慕股份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程序完备、合规。本次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主
营业务发展需要。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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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部分 IPO 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
项目“品牌推广项目”的建设完成期由 2023 年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
项,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
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
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
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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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
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
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
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
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
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
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
必要的关注。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爱慕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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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逸墨                  俞康泽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
                               朱明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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