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8-31
关于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No.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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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 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4
一、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调整 ........................................................................................................ 5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7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 8
五、结论性意见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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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27 号
致: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
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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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
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指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
《激励计划》 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
指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流通
指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
激励对象 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次授予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指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次激
本次调整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为交易日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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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
境内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信达经办律师
元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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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
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
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
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
材料及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信达披露,且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
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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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4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4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期间,公司在其内部网站公示了
《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内容
包括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期间已满 10 天。
(六)2024 年 7 月 24 日,公司公告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
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徐胜利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7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00)。
(七)2024 年 8 月 6 日,公司公告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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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八)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九)2024 年 8 月 9 日,根据公司披露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计划
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十)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4 年 8 月 30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本次调整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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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
激励计划原拟首次授予的 15 名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进行调整。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5 人调整为 12 人,限制性股票总数
量由 161.05 万股调整为 139.49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128.84 万股调整为
111.59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32.21 万股调整为 27.90 万股。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第三期激励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划公告日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 本总额的比例
1 陈新格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9.16 28.07% 0.09%
2 韩笑 董事会秘书 7.39 5.30% 0.02%
3 核心管理/技术人员(10 人) 65.04 46.63% 0.15%
首次授予合计 111.59 80.00% 0.26%
预留部分 27.90 20.00% 0.06%
合计 139.49 100.00% 0.3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上述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
益失效。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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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如上所述,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实施完毕。根据
《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 年 8 月 30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1.89 元/股调整为 11.63 元/股。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以 2024 年 8 月 30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公
司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为下列区间日:(1)公司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
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
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综上,信达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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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
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江苏
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以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分别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 10037 号《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4)第 0510 号《江
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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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信息,查阅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社保缴纳清单、书面确认文件,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
授予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公司本次授予、本次调
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
授予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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