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南京 杭州 天津 深圳 扬州 2024 年 10 月 泰州 www.gaopenglaw.com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邮编:200030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网址:http://www.gaopenglaw.com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发布《惠发食品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 1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4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285,191 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股份数 4,110,040 股和需回避表决股份数 120,598,036 股)的 12.744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因其中 6 名股东(合计持股 120,598,036 股)与 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需回避表决,故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8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36%。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95,69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5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795,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809,2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62%; 反对:410,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78%;弃权: 3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6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0%。关联股东已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2,319,7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2.9759%;反对:410,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54%;弃权:6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87%。 2、《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807,1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725%; 反对:412,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09%;弃权: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6%。关联股东已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2,317,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2.9008%;反对:412,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670%;弃权:6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22%。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810,8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967%; 反对:409,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67%;弃权: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6%。关联股东已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 4 中国上海徐汇区虹桥路 500 号 中城国际大厦 23 楼 23/F CURA International Center , No 500 HongQiao Road , XuHui District , Shanghai , 200030 ,China 电话/Tel:(8621)5039-2800 传真/Fax:(8621)5039-2800 www.gaopenglaw.com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 2,321,3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3.0331%;反对:409,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346%;弃权:6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2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