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4-05-0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甄清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若思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
柯”、“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普莱柯进行持续督导。
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
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
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3年12月
对普莱柯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普莱柯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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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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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普莱柯或相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 关当事人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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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7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则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体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其他相关文件,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完备,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大遗漏 。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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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露审阅的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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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露审阅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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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正。 注函的情况
2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方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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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的报道,及时、准确地督导公司开展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15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
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17 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普莱
柯 2023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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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
程序是,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普莱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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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甄清 张若思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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