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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明环保:伟明环保关于为参股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2024-03-20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4-018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 22 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盛
青”),系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董
事陈革、项鹏宇和项奕豪担任伟明盛青董事,伟明盛青为公司关联方。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担保余额:本次为伟明盛青担保的金额为不
超过人民币 103,231.78 万元;发生本次担保前公司对伟明盛青实际提供担保的金
额为人民币 57,881.25 万元。

    3、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4、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2,098,828.23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199.05%,其中对外担保实际发
生余额 416,396.58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39.49%。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伟明盛青因投资、建设温州锂电池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新材料
项目”)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组成的银团申请项目
中长期贷款,用于置换伟明盛青前期借款、支付项目工程款等,贷款期限 10 年。
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及伟明盛青其他股东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
分行(作为牵头行、代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等组成的银团签订《温州锂电池新材料产业基
地项目人民币贰拾亿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伟明盛青银团保
字第 001 号),愿意为伟明盛青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签订的《温州锂电池新材料
产业基地项目人民币贰拾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24]伟明
盛青银团贷字第 001 号)项下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贷款合
同项下本金人民币 189,242.50 万元,其中公司就 54.5455%的债务份额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03,231.78 万元。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伟明盛青其他股东按份额同步提供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拟为参股公
司伟明盛青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 55 亿元的担保额度,同意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
理层根据担保情况在额度范围内对上述担保事宜调整担保方式及签署相关法律
文件。上述议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 过 。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12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伟明盛青为公司参股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注册资本:11 亿元,
其中公司持股 54.5455%,永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8.1818%,盛屯矿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0909%,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0909%,格 林 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9.0909%;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
四道 888 号综合办公楼 502 室;法定代表人:项鹏宇;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
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
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制造。公司董事陈革、项鹏宇和项奕豪担任伟明盛青董事,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伟明盛青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0,119.68                       125,861.06
    负债总额                               164.46                        59,825.32
    资产净额                            29,955.21                        66,035.74
      项目           2022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3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00                             0.00
     净利润                                -44.79                           -33.11

    另外,伟明盛青存在对外担保情况,经伟明盛青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和 2023 年第七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拟为其下属参股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7 亿元
的担保额度。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伟明盛青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组成的银团申请项目中
长期贷款,贷款期限 10 年。公司同意为伟明盛青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付款义务提
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 1,892,425,000.00 元及利息(包
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
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公司按
54.5455%的份额对贷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按份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
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
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参股公司伟明盛青根据新材料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向银行申请项目贷
款,公司按持股比例对伟明盛青贷款进行担保,伟明盛青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担保。公司本次担保行为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额度内开展的
合理经营行为。伟明盛青新材料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经营情况稳定、担保风险可
控。同时公司也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因此,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有
助于新材料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
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2,098,828.23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199.05%,其中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 416,396.58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39.4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342,828.23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127.36%,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 352,515.33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33.43%;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750,000.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71.13%,其中担保实际发生余额
57,881.25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 5.49%。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温州锂电池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人民币贰拾亿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2024]伟明盛青银团保字第 001 号)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