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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明环保: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69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天全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
                                         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69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涛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
                                         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1252 号文”批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明环
保”)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开发行了 1,477.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47,7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235.8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146,464.12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
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
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划。                                       计划。
                                           已与公司签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司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与承销协议》,上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述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利和义务。
                                           除日常沟通外,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司进行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对其有关事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持续督导期间,伟明环保未发生须公开发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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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间,伟明环保无违法违规情况;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持续督导期间,伟明环保无违法违规情况;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核查了伟明环保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相关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
行为规范等。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对伟明环保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司的规范运行。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对伟明环保 2023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查阅,确信公司披露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大遗漏。
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伟明环保给予了密切配合且不存在此类应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向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伟明环保不存在此类应向上交所报告的事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项。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伟明环保及其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伟明环保及控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伟明环保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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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伟明环保未发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现场检查工作有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效。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
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伟明环保未发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伟明环保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伟明环保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

                                       3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
荐机构认为,伟明环保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伟明环保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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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徐天全                刘 涛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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