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伟明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5-06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4-050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 22 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 24 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7 号)同意,浙江
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 2,850,000 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5,000,000.00 元,
扣 除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税 ) 2,829,481.13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282,170,518.87 元。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已收到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认购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216 号《验资报
告》。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会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
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4-030)。
二、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项目实施主体
资金额
永康市伟明环保能
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 源有限公司(以下
1 24,512.00 20,000.00
项目 简 称 “ 永 康 公
司”)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8,500.00 8,500.00 -
合计 33,012.00 28,500.00 -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
项目的议案》,拟使用募集资金向 100%控股子公司永康公司提供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会同保荐人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截至2024年4月
开户单位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投资金用途
22日存储金额
永康市垃圾焚
永康市伟明环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801012002894248 0.00 烧 发 电 厂 扩 容
能源有限公司 温州人民路支行
工程项目
合计 - 0.00 -
四、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801012002894248,截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
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
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
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天全、魏乃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
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