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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尼电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
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审议事项、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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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其他事项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单独持有 32.25%
股份的股东沈新芳于 2024 年 9 月 9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出与公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主持,具体是: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
区织里镇利济东路 588 号 A 幢 20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前 15 天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授权委托书、
股东账户卡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5,001,5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475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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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94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其中投票股
东的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了认证,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议案,沈晓宇、吴月娟、吴旭华当选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沈新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794,88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794,880 票。表决结果
为未当选。

    1.02 《选举沈晓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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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得票数 115,832,908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844,441 票。表决
结果为当选。

    1.03 《选举吴月娟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15,767,801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779,334 票。表决
结果为当选。

    1.04 《选举吴旭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15,014,985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26,518 票。表决结
果为当选。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议案,罗正英、邹荣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罗正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16,000,778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1,012,311 票。表决
结果为当选。

    2.02 《选举邹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16,054,049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1,065,582 票。表决
结果为当选。

    (三)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议案,杨利群、姚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杨利群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16,014,127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1,025,660 票。表决
结果为当选。

    3.02 《选举姚伟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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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得票数 116,050,73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1,062,265 票。表决
结果为当选。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统计数据文件。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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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裴礼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杨玉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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