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08-14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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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
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
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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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法务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
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法务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务证券部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
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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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
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管理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
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
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
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舆情工作组对涉及本公司的舆情信息经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并认为
该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将主动采取内部自查措施,由董
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受媒体质疑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负有积
极配合的义务,并应主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和书面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自查情况进行专业判断,确定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
度,并将结果和初步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和舆情工作组。
(三)舆情工作组确定突发舆情事件后,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及
时组织召开会议,并针对不同舆情事件,调整相关部门加入工作小组,及时开展
处置工作。主要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约见相关当事人,详细了解并核实事件真实情况;
2、积极配合有关政府机关及监管机构的核查和问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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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时应停止引发媒体质疑重大事项的继续实施并对事件进展情况进行控制
和披露;
4、及时更正不实信息,最大程度降低对广大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的不利影响;
5、必要时做好信息披露及澄清工作;
6、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对外信息披露口径的一致;
7、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移交司法处理。
(四)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
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五)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真实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六)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七)舆情事件信息披露及澄清后,必要时,公司可联合相关政府机构、权威部
门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投资者澄清和介绍相关情况和进展,化
解舆情发酵引发的误解和风险。
(八)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
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单位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
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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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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