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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1-06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4-002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165,018,4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涉及的股权回购款等债权
        已在重整期间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已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并将依据《重
        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收到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
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基金”)
就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水
务”)、公司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赵笠钧共
计四被告签署的《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和《差额补偿协议》
等相关合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103)。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2022)皖 01 民初 1357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博天环境、博华水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铁路基
金股权回购款 165,018,400 元;

    2、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铁路基金差额现金补偿金额 262,814,933.33 元,并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以 25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化收益率 6%计算差额现金补偿金额
至回购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原告铁路基金在 165,018,400 元范围内对博华水务所持的第三人博天环境
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25.49%的股权(对应出资 260,000,000 元)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4、审计、资产评估费 1,100,000 元,原告铁路基金承担 550,000 元,被告博
天环境、博华水务承担 550,000 元;

    5、驳回原告铁路基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176,923 元,由被告博天环境、博华水务、汇金聚合(宁
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负担。原告铁路基金预交的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股权回购款等债权已在重整期间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已预
留相应偿债资源,并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具体诉讼事
项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 01 民初 1357 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