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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4-02-20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4-025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收到
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赵笠钧,男,1968 年 2 月出生,时任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董事长、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博天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赵
笠钧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赵笠钧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博天环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
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
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
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
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 100 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
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 EPC 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
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
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 PPP 项目等 PPP 项目。具体影
响情况如下:
    2017 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 34,739.80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11,801.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70.68%;

    2018 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 109,847.85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50,144.7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223.80%;

    2019 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 2,874.52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0.99%;
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11,605.9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01%;

    2020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939.16 万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11.90%;

    2021 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 24,944.2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37%。

    上述事项导致博天环境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
录、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此外,2023 年 3 月 31 日,博天环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的公告》,主动更正相关年度案涉虚假记载金额等会计差错,对 2017 年度至
2021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涉及对各年度主要财
务指标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自认更正如下会计差错:2017 年,多记应收账
款 72,056,841.99 元 , 多 记 在 建 工 程 278,613,919.45 元 , 多 记 应 付 账 款
225,588,994.04 元;2018 年,多记应收账款 392,962,647.60 元,多记在建工程
1,058,923,120.64 元,多记应付账款 790,017,083.10 元;2019 年,多记应收账款
6,592,819.33 元,多记在建工程 881,388,595.13 元,多记应付账款 349,989,292.35
元;2020 年,少记应收账款 3,819,450.01 元,多记在建工程 822,391,385.38 元,
多记应付账款 351,020,608.35 元;2021 年,多记应收账款 419,294,145.87 元,多
记应付账款 358,269,670.33 元。

    依据现有证据,博天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博天
环境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博天环境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笠钧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请求核实并确认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
错更正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金额以
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金额、删除相关表述等;其二,请求综合考虑主动进行差
错更正、积极配合调查,参与公司风险化解,导致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
根本及主要原因系公司 2017 年、2018 年虚增收入、利润,以及其他案例等情况。

    赵笠钧请求缩短证券市场禁入期限或免除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博天环境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利
润,导致博天环境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当事人提出的列明净资产科目的不实记载金额、区分会计差错更正行为与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相关会计科目受当年新增事项影响及受往年事项累计影响、
删除相关表述等要求,于法无据。

    第二,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责
任认定并作出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赵笠钧时任博天环境董事长、总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怠于履
职,致使博天环境内部管理失控,导致博天环境案涉违法行为,且对博天环境披
露的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笠钧采取
7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