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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71-85332039
 保荐代表人姓名:葛亮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
                                           厦 A 座 2902、2903 室
                                           联系方式:0571-85332039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站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
                                           厦 A 座 2902、29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408 号文”批
准,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珀莱雅”)向原股东配售及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517,13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751,713,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7,204,326.0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744,508,673.94 元。该可转债已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
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据珀莱雅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与珀莱雅签订《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珀莱雅化妆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荐协议》、《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珀莱雅化妆品股份
券交易所备案。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承销协议》
                                               上述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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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除日常沟通外,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珀莱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雅进行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对其有关事项进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行了尽职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持续督导期间,珀莱雅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 现之 日起 五 个工 作日 内 向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间,珀莱雅无重大违法违规情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持续督导期间,珀莱雅及其董事、监事、高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核查了珀莱雅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则、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履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对珀莱雅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运行。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对珀莱雅 2023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相关文件进行了查阅,确信公司披露的文件
分 理由 确信 上 市公 司向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提交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给 予 了 密 切配 合 且 珀 莱 雅 不存 在 应 向 上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交所报告的事项。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珀莱雅不存在应向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的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应及 时 督 促 上 市公 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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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珀莱雅及其控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生此类事项。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珀莱雅及控股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 露未 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 息与事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珀莱雅未发生
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此类事项。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珀莱雅未发生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现场检查工作有
量。                                     效。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珀莱雅未发生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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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珀莱雅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存储及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珀莱雅2023年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
对比。保荐人认为,珀莱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珀莱雅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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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葛亮                  王站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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