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阎孟昆先生、刘艳森女士、周静尧 先生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阎孟昆先生、刘艳森女士、周静尧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 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 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