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 13:30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 18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49-50F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 9:15-15:00 进 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76,221,743 份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70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9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95,255,6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932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966,04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1.773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5,487,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847%。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73,390,31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4%;反对:2,817,4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8%;弃权:14,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8%。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73,390,31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4%;反对:2,817,4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8%;弃权:14,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8%。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373,390,31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4%;反对:2,817,4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8%;弃权:14,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8%。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73,390,31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4%;反对:2,817,4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8%;弃权:14,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8%。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5、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56,777,6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317%;反对:19,444,13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8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6、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6,221,7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3,352,31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3%;反对:38,000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弃权:2,831,4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526%。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73,390,31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4%;反对:2,817,4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88%;弃权:14,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8%。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 2024 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6,221,7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3,384,81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59%;反对:19,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2,817,4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49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9,718,76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554%;反对:26,502,98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46%;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6,221,7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9,205,9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191%;反对:27,015,77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9,205,9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191%;反对:27,015,77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09%;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76,221,74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许洲波 年 月 日 上 海 杭 州 北 京 深 圳 苏 州 南 京 重 庆 成 都 太 原 香 港 青 岛 厦 门 天 津 济 南 合 肥 郑 州 福 州 南 昌 西 安 广 州 长 春 武 汉 乌 鲁 木 齐 海 口 长 沙 昆 明 伦 敦 西 雅 图新 加 坡 东 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