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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07-30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52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 182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玄元科新 182 号”)(郎光辉与玄元科新 182 号合称“转
让方”)与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 3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宁聚映山红 3 号”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 2,71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5.0107%)以 11.24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宁聚映山红 3 号。本次股份转让的
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受让方在
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郎光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7,592,0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8360%;宁聚映山红 3 号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郎光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9,513,19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7954%;宁聚映山红 3 号持有公司股份 27,1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0107%。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
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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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郎光辉先生为降低股票质押风险,同时基于个人资金需求,与一致行动人玄
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 18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玄元科新 181 号”)、玄元科新 182 号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郎光辉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5,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99%;玄元科新 181 号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599,35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8504%;玄元科新 182 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79,5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96%。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郎光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玄元科新 182 号的告知
函,获悉郎光辉先生、玄元科新 182 号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与宁聚映山红 3 号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郎光辉先生及玄元科新 182 号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
合计持有的公司 2,71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07%)以 11.24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宁聚映山红 3 号,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0,460.40 万元。其中,
郎光辉先生转让股份数量为 24,605,385 股,股份来源全部为 2021 年获取的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玄元科新 182 号转让股份数量为 2,494,615 股,股份来源为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获取的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郎光辉        无限售流通股   112,340,351       20.7712      82,434,966       15.2419
     王萍         无限售流通股    56,053,012       10.3639      56,053,012       10.3639
玄元科新 182 号   无限售流通股     4,599,357        0.8504       1,025,214        0.1896
玄元科新 181 号   无限售流通股     4,599,357        0.8504                 0            0
             合计                177,592,077       32.8360     139,513,192       25.7954
宁聚映山红 3 号   无限售流通股              0              0    27,100,000        5.0107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郎光辉先生与王萍女士、玄元科新 181 号、玄元科新 182 号为一
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玄元科新 181 号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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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权益变动前,受让方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受让方将持有
公司 2,71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07%。本次协议转让不会触发受让方
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协议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一
    1.姓名:郎光辉
    2.国籍:中国
    3.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中建财富中心 15 层
    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转让方二
    1.名称: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代表玄元科新 182 号)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747407XY
    3.法定代表人:郭琰
    4.成立日期:2015 年 7 月 21 日
    5.住所:珠海横琴新区荣珠道 191 号写字楼
    6.商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受让方
    1.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聚映山红 3 号)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0528329K
    3.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成立日期:2011 年 8 月 29 日
    5.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A1201
    6.商事主体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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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转让方):郎光辉
    甲方 2(转让方):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代表玄元科
新 182 号)
    乙方(受让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聚映山红 3
号)
    1.股份转让
    1.1 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7,1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5.0107%。其中,甲方 1 转让 24,605,385 股,甲方 2 转让 2,494,615
股。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
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3 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
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
转让总价不做调整。在交割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
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
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
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
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 1.1 条和 2.1 条等相关约定执行。
    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股份转让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价收盘价的 100%计算,转让单价为 11.24 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
民币 304,604,000 元,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 1 和甲方 2 分别书面指定的
银行账户。
    为避免歧义,双方一致确认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为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
司股票收盘价的 100%计算,且该对价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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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若上
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甲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
的一部分一并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2.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 3 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1,000 万元。
    (2)乙方收到交易所出具的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3 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
续且乙方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
价款人民币 31,381,200 元。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 213,222,800 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
让方证券账户后 15 个月内支付。
    2.3 甲方指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为甲方名称,分笔支付的账
户信息须保持一致,账号信息详见甲方提供的附有甲方 1 身份证复印件、甲方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甲方签字或盖章的账户资料,并列明各个账户分别收款金额。
    3.标的股份过户
    3.1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
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
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3.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
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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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
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4.3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解除、终止:
    (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
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
议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4.4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在协议解
除之日立即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按年化 6%(按 360 天计算)加计乙
方支付价款之日至甲方退款之日的利息:
    (1)乙方支付第 2.2 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后满 15 个交易日,本次股份转
让仍未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2)乙方支付第 2.2 条约定的第二笔转让价款后满 15 个交易日,本次股份
转让仍未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4.5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 3 个工作日内,
乙方未向甲方全额支付首笔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则乙方应向甲方按首笔转
让价款未支付部分金额的 0.05%计算支付延迟履行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向乙
方发出通知,要求其在 15 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及延迟履行赔偿金,
乙方不履行或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如协议解除,
甲方向乙方返还已收到的转让价款,但应扣除乙方应支付的延迟履行赔偿金。
    (2)乙方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 3 个工作日
内,乙方未向甲方全额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则乙方应向甲方按
第二笔转让价款未支付部分金额的 0.05%计算支付延迟履行赔偿金。同时,甲方
有权向乙方发出通知,要求其在 15 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及延迟
履行赔偿金,乙方不履行或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如协议解除,甲方向乙方返还已收到的转让价款,但应扣除乙方应支付的延迟履
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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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
续且乙方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向甲方全额支付第三
笔转让价款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第三笔转让价款未支付部分金额的
0.05%计算支付延迟履行赔偿金。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通知,要求其在 15
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及延迟履行赔偿金,乙方不履行或以实际行
动拒绝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如协议解除,甲方向乙方返还已收到
的转让价款,但应扣除乙方应支付的延迟履行赔偿金;如果对甲方造成额外损失,
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损失除外。
    5.违约责任
    5.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
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5.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
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6.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争取
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
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宁聚映山红 3 号持有公司股份 27,10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0107%,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
值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同时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7
    1.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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