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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12-24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内
容、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行职权,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
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股东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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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专门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
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监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出
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
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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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并在全体
监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
出合理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邮
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
    第十四条   书面的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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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
应预先提交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应以书面方
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
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提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提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监事会决
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
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定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指定 1
名监事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责的,可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
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
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
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个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 1 名监事做主题中
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
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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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
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
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
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举手、口头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名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提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表决意见;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监事在该等
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
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
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一旦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公司章
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人数,则该提案所议内容即形成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监事会的,提案应当说明采取书面传签方式
的理由,并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
       第三十条   监事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并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在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中途退席的,对其未亲自参与表决的提案,应提交明确书面
表决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如未提交书面表决意见亦未委托的,该监
事对未参与表决的提案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监事中途退席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
说明原因并请假。
       第三十二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监事,在被股东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撤换前,不具有对各项提案的表决权。
   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监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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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及受托监事、受托外部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
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
    召开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以
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统计表决结果,并向全体监事通报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期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附加说明。公司同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事会会议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
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
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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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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