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4-12-24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索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五条 除董事长、总裁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及《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如果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2
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3
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
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