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森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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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科
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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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
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
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新星南路
155 号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2 名,持有公司股份 141,752,5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46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1 月 5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5 名,持有公司股份 12,648,58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2795%。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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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持有公司
股份 154,401,1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826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
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启用新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401,147 股,同意 153,712,77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541%;反对 688,3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45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401,147 股,同意 153,712,77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541%;反对 688,37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45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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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401,147 股,同意 154,401,147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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