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03-29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
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及时”是指起算日
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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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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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
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
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
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债
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公告的同时公司应当将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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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
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机
密或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或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
豁免披露。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
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
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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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募集说
明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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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
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
后期限。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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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
意见。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
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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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
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
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
会公章。
第四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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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
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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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五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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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如有),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
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
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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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者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以该制度为准。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公
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
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第七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4)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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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监事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4)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信息及相关附件,
交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5)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6)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7)监事会涉及公司财务的信息,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函告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
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4)督促分管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
传联络时,不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2)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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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4)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及经营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5)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及本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受董事会
秘书委托时,可代行其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
并保管相应文件资料。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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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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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宁波监管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八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八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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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
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关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九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如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
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公司受到
监管机构的问责、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及责任
人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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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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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审查表
单位(部门):证券事务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标题 编 号
信息内容
拟 摘要
公
开 上交所网站 公司网站 政府网站
信 公开方式
报刊 广播 电视 其他
息
定期报告
信息载体 拟公开时
临时报告 年 月 日
形式 间
其他
拟公开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是 否
信息提 是否已履行保密义务 是 否
交部门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
公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是 否
告 是否涉及国家机密 是 否
起 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是 否
草
签名: 年 月 日
人
部门初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意见
董事会 意见:
秘书审
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长 意见:
审核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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