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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镇海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29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镇海
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
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
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
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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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
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
特长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之前,需征得
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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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二分
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即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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