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3-29
监事会议事规则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活动规范、高效运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
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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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与定期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节 会议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八条 任何监事均可在任何时候向监事会主席提出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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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将所收到之议案列入最近一次监事会会议议程,除非
监事会主席认为该议案明显不当或不属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监事会主席认为
某监事的议案明显不当或不属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而未将该议案列入会议议程
时,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如提案人再次要求对议案进行审
议并得到一位以上监事的附议时,监事会主席应将该项议案列入本次会议议
程。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
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
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应在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5 日以前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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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但监事会召集人在确定
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
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两名以上(含三名)监事同意
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
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
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
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
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作出说明。
第五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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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监事会相关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会议出席情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九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如
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监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
书面意见的监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六节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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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有关规
定安排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
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及修订,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三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
“以前”,均含本数;“低于”、“少于”、“不足”“多于”、“超过”、“过半数”,
均不含本数。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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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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