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联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9-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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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九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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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如期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富特西一路 77 号富豪会展公寓酒店三楼聚贤厅 1 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4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1 日
9:15 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30,435,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909%。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表 决 的 股 东 共 133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股 份 总 数 为
50,494,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32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2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
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
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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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郑伊珺
陆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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