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柯力传感: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6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柯力传感”)的委托,作为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
       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
       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调整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调
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投
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
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披
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2
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权益分派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 2023 年权益分派,
应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6.831 元/股加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离职人员回购价格为 6.831 元/股)。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权益分派后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202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为:公司以总股本 282,504,992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2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
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方法如下:



                                    3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本次调整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0 为 7.163 元/股;根
据前述调整方法计算得出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7.163-0.332=6.831 元/股。

    因此,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每股 6.831 元加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离职人员回购价格为每股 6.831 元)。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相关
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