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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隆达:康隆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4-01-31  

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           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2 年 10 月 28 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公司原董事长张间芳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20015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20016 号),内容如下:“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
隆 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88)。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3]5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康隆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
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上市公
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 7 号
    张间芳,男,1963 年 8 月出生,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时任康隆达董事长、
总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东路 7 号
    陈卫丽,女,1980 年 2 月出生,时任康隆达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鸣山庄
     依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会对康隆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康隆达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
告
     2019 年 5 月 26 日,张间芳与周某、黄某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就合作
收购目标公司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收购资产、股权转让和上
市公司业务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张间芳后续可以不低于 18.5 亿元将其持有绍
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针织)100%股权转让给周某、黄某峰等
(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 36.63%股权)。2019 年 11 月 18 日,康隆达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收购北京易恒网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恒)51%股权,
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对外公告。2020 年 4 月 24 日,康隆达公告了《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2020 年 10 月 9 日,康隆达收到证监会核准批复。2021 年 8
月 31 日,康隆达非公开发行终止。上述收购北京易恒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及启动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基本一致。
     《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重大事件,且在合
作方终止合作前处于实际履约状态,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
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康隆达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及时公告。但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康隆达《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
隆达未及时公告。
     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2020 年 8 月开始,张间芳认为北京易恒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开展的专网通信
业务的材料供应不正常、回款不正常,且周某方未按照《合作备忘录》相关条款,
未适时注入技术人员、专利技术、高毛利率的“作训用新产品”等业务完整性和
业务价值相关的资产。张间芳认为,康隆达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平台业务,没
有技术价值,反而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对上市公司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
     2020 年 12 月 30 日,康隆达收到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客户航天神禾科技(北
京)有限公司 3 个设备购销合同的回款 14,717.32 万元。但当月北京易恒全资子
公司浙江易恒钺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恒)又签订新一批设备购
销和材料采购合同并将上述主要回款作为预付材料款支付出去(设备购销合同金
额 21,246.68 万元,材料采购合同金额 16,352.58 万元)。且浙江易恒于 2020
年 5 月和 7 月采购的原材料均出现延迟交付问题。2021 年 1 月开始,张间芳一
直在和周某、黄某峰等人谈《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的具体条款。2021 年 4 月 13
日,张间芳将《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 3 个协议发给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
务总监陈卫丽。
    2021 年 5 月 6 日,张间芳、周某、黄某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
约定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北京易恒(合并)逾期应收账款、逾期预付账款、存货、商誉合计金额 32,683.1
万元,占 2020 年末康隆达资产总额的 14.87%,占 2020 年末康隆达净资产的
29.23%,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上市公
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根据《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及时公告。但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
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 2021 年 8 月 2 日康隆达发布《关
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才予以公开披露。
    三、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康隆达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1,371.71 万元,占上
市公司营业收入 107,356.03 万元的 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及
北京易恒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计入
营业收入,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1,371.71 万元。
    康隆达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2022 年 4 月 30 日康
隆达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 6,003.46 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的 5.59%。
    上述两项合计占上市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 6.87%,康隆达 2020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有关合同协议、公告、资金支付凭证、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康隆达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
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
项及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张间芳作为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未将内容涉及重大事件的《合作备忘录》签
订情况书面告知康隆达,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公告。张间芳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是康隆达专网通信业务的直接组织、实施人员,是康隆达上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
八条第三款及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张间芳的上述行为构成
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陈卫丽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在已知晓专网通信业务合同
及《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且未能识
别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的业务性质并运用恰当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列报,
导致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是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
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
新《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康隆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间芳给予警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作为康隆达未
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
责主管人员,分别处以 60 万元、90 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 300 万
元罚款。
    三、对陈卫丽给予警告,作为康隆达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 40 万元、60
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交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