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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隆达:康隆达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5-29  

证券代码:603665             证券简称:康隆达         公告编号:2024-044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3 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地、王春英、唐倩:
    2024 年 1 月 31 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13,500 万元到-9,200 万元。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
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000
万元到-16,000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家地、财务总监王春英、董事会秘书唐倩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
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
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
求积极整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
化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
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