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丰科技:晨丰科技关于2024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09-03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6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预计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通辽联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能太阳能”)、
通辽市汇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集太阳能”)。以上被担保方分别
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和全资曾孙公
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不超过
21,200 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0 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特别风险提示:联能太阳能、汇集太阳能均为资产负债率超 70%的全资
下属公司,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联能太阳能
公司全资孙公司联能太阳能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以
下简称“建行沈阳城内支行”)借款 11,500 万元,并签订了《项目融资贷款合
同》,借款期限为 180 个月。公司为联能太阳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全资子
公司辽宁金麒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麒麟”)以其持有的联
能太阳能 100%股权为联能太阳能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联能太阳能以基于科尔沁
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37.79MW)的所有电费收入为自身提供应收账
款质押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汇集太阳能
公司全资曾孙公司汇集太阳能向建行沈阳城内支行借款 9,700 万元,并签订
了《项目融资贷款合同》,借款期限为 180 个月。公司为汇集太阳能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公司全资孙公司通辽市汇集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集新能
源”)以其持有的汇集太阳能 100%股权为汇集太阳能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汇集太
阳能以基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33.37MW)所有
电费收入为自身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授权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
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内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根据各下属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融资需求,公司追加了 2024 年度担保预
计额度、被担保对象及担保措施。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
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公司 2024 年度担
保预计额度、被担保对象及担保措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预计额
度、被担保对象及担保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联能太阳能
1.名称:通辽联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MABLQM016M
3.成立时间:2022 年 04 月 28 日
4.注册资本:贰仟捌佰万元整
5.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工业园区内
6.法定代表人:丁闵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
项目名称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37,049.80 8,979,494.35
负债总额 648,815.78 8,835,479.52
净资产 -11,765.98 144,014.83
资产负债率 101.85% 98.40%
2023 年度 2024 年半年度
项目名称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6,423.64 277,890.87
净利润 -9,871.51 155,780.81
9.联能太阳能股权结构
(二)汇集太阳能
1.名称:通辽市汇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91MA7N260G91
3.成立时间:2022 年 05 月 09 日
4.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元整
5.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纬四路以北商务
二路以西(内蒙古永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院内)103 室
6.法定代表人:丁闵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陆上风
力发电机组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标准化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合同
能源管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6 月 30 日
项目名称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11,197.16 9,295,448.31
负债总额 2,003,197.28 8,893,151.26
净资产 7,999.88 402,297.05
资产负债率 99.60% 95.67%
2023 年度 2024 年半年度
项目名称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383.78 546,483.86
净利润 7,999.88 394,297.17
9.股权结构图: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联能太阳能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
债务人:通辽联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
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
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
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 11,500 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
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
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
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
费等)。
2.《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辽宁金麒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
债务人:通辽联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权利质押保证(辽宁金麒麟持有的联能太阳能 2800 万元股权)
担保范围及最高债权限额:(1)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
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
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1,500 万元。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
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
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
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
的限制。
3.《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通辽联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
债务人:通辽联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基于科尔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代码
为 2211-150502-04-01-200928 的项目产生的电费收入)
担保范围:(1)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
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
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
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
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
限额为人民币 11,500 万元。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
行的金额相应递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
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
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二)汇集太阳能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
债务人:通辽汇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
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
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
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 9,700 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
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
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
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
费等)。
2.《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辽宁金麒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
债务人:通辽汇集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权利质押保证(汇集新能源持有的汇集太阳能 2500 万元股权)
担保范围及最高债权限额:(1)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
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
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
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9,700 万元。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
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
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
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
的限制。
3.《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通辽联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
债务人:通辽联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基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
的项目代码为 2209-150571-04-01-225659 的项目产生的电费收入)
担保范围:(1)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
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
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
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
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最高额权利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
限额为人民币 9,700 万元。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
的金额相应递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
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权利质押的担保
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上述公司追加提供担保方式,是为满足其项目建设及日常生产经营所
需的融资需求,符合同行业项目融资要素的普遍要求,有利于提高各下属公司融
资能力。上述公司作为公司新能源业务的项目公司,因行业通行融资比例为项目
公司出资占比约 20%,金融机构融资占比约 80%,因此项目公司资产负债率目前
均超过 70%。上述项目融资贷款均为长期贷款,项目建成后能够较好的覆盖融资
本息。公司能够对各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及时掌控其资
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的议案》。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被担保对象及担保
措施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获得 9 票同意,不存在弃权或反对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人民币 78,000 万元,全部
为对全资及控股下属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4.98%;无
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