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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丰科技:关于“晨丰转债”2024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2024-11-12  

      关于“晨丰转债”2024 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 2021 年公
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晨丰转债”)。根据《浙江晨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德证券”)作为“晨丰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因公司出现变更可转债
募集说明书约定事项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发出《关于召开“晨丰转债”2024 年第
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晨丰转债”2024
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公告如下:

    一、 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名称: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代码:113628

   (三)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四)基本情况:

    1、债券全称: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期限:6 年

    3、发行规模: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41,500.00 万元

    4、票面利率:第一年 0.5%、第二年 0.7%、第三年 1.0%、第四年 2.0%、第五
年 2.5%、第六年 3.0%

    5、债券期限:自 2021 年 8 月 23 日至 202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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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付息日期: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名称:“晨丰转债”2024 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会议召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即会议召开前一个交易日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13:00

    2、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0 日 15:00 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 15:00。

    (五)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 10 号浙江晨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债券持有人 17 名,持有的本次债券张数共计 768,630
张,占公司本次未偿还本金且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 18.53%。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 14 名,持有的本次债券张数共计 539,050 张,占公
司本次未偿还本金且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 12.99%;通过网络投票债券持有
人 3 名,持有的本次债券张数共计 229,580 张,占公司本次未偿还本金且享有表
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 5.53%。

    (二)发行人代表出席了会议。

    (三)受托管理人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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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8,63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债券总张数的 100.00%;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债券总张数的 0.00%;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
券总张数的 0.00%。

    (二)议案二:《关于修订<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8,63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债券总张数的 100.00%;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债券总张数的 0.00%;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
券总张数的 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秦莹、苏靖雯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
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晨
丰转债”2024 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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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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