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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13日修订)2024-03-1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8年8月10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并通过,根据2021年
8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12月8日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13日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运作,更好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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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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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独立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按照本制度第
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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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第十三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两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生效。在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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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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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为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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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委
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
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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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
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职
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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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上市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9
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
需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公司支付。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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