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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13日修订)2024-03-1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8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13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1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
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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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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