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食品:有友食品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2024-03-16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石元刚、赵万一、杨安富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石元刚、赵万一、杨安富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
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6 日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杨安富,于 2022 年 11 月任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
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事项 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
主要社会关系; □是:请详细说明。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否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请详细说明。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 √否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请详细说明。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否
配偶、父母、子女; □是:请详细说明。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否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是:请详细说明。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否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是:请详细说明。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否
□是:请详细说明。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 √否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请详细说明。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杨安富
2024 年 3 月 15 日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石元刚,于 2022 年 11 月任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
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事项 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
主要社会关系; □是:请详细说明。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否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请详细说明。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 √否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请详细说明。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否
配偶、父母、子女; □是:请详细说明。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否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是:请详细说明。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否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是:请详细说明。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否
□是:请详细说明。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 √否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请详细说明。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石元刚
2024 年 3 月 15 日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赵万一,于 2022 年 11 月任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
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事项 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否
主要社会关系; □是:请详细说明。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否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请详细说明。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 √否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请详细说明。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否
配偶、父母、子女; □是:请详细说明。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否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是:请详细说明。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否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是:请详细说明。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否
□是:请详细说明。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 √否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请详细说明。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赵万一
2024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