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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源家居: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12-07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
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与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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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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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三章   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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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
划。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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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
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
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公司可在法律法
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悖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
    附件二:《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
    附件三:《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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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


致董事会: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股票
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
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姓名                                     职务


拟交易主体             本人□              其他


交易主体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


拟交易的证券类型       股票□              其他


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交易原因



拟交易方式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



                                                    拟交易主体签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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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股票计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
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董事会将另
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相关规定。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确认人: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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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致公司董事会:
    经过申请及董事会确认,本人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股票的任何未经
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现将具体情况申报如下: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

拟交易的证券类型     股票□              其他

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交易数量(股)

交易价格


本次变动前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股)


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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