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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飘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4-04-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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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飘飘”、“公司”)与国浩律
师(杭州)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香飘飘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香飘飘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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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香飘飘、公司     指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香飘飘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指     香飘飘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
 《激励计划(草
                  指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案)》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二、本所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香飘飘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香飘飘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香飘飘的股
份,与香飘飘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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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香飘飘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
表意见,不对香飘飘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香飘飘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
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香飘飘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香飘飘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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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
权:
    1、2023 年 4 月 17 日,香飘飘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日,香飘飘独立董事对
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17 日,香飘飘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7 月 6 日,香飘飘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4 年 4 月 17 日,香飘飘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同日,香飘飘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
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理》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2023 年 7 月 6 日,香飘飘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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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日。
    2、2024 年 4 月 17 日,香飘飘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立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以 2024 年 4 月 17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本次激励计划的 16 名激励计划授予 266
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为交易日,且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授予日已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后 12 个
月内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授予条件:
      1、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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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对象及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6 人,授予数量为 266
万份,行权价格为 14.58 元/份。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上述权益分派方
案,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4.74 元/份调整为 14.58 元/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名单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以及其他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飘飘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均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尚需按
照《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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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四年____月____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何晶晶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