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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域生物:舆情管理制度2024-10-31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

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和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票

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类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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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

重事实、注重实效”的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切实

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处理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

实施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理工作,就具体执行内容做出决策和部署,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沟通和宣传报道工

作;

    (四)负责做好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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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密切监控

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实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

险等级,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

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遵循及时、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保持客观、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核查的过程中,保持

客观、中立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处理方针,不夸大及歪曲事实,

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

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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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

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提升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

系统运作的意识,积极引导,化解和消除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

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送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应当立即报送董秘办,董秘办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

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

情,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还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

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一般舆情的处理: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理: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

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及相关部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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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

种措施积极应对。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收集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初

步应对方案;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

酵,经核实网络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

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置,引发公司舆情的,

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等有

关各方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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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

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等外部机构或者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

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保障舆情处置工作所需的费用和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

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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