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20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
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其他机构、部门和人员。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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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
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
秘密的前提下,公司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等情形,披露可能引至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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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据审批程序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
报告的格式和编制规则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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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的;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需
要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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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决议的,公司应当公告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
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并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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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上一年年度
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 0.05 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 0.03 元的除外;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公司
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监管部门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监管部门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公司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
监事会公章)。
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
应当同时在监管部门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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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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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期限)
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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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各部门、各分(支)行以及控股子公司均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各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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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
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如公司因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核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二)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
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未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外界发布、披
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定进行修订;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公司编制和审
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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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监事会和全体监事应确保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或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
权范围内的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监事会拟对外披露涉及公司财务事宜,以及董事、财务负责人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应
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关文件;
(七)公司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报告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关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应保证所报告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平;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根据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外界发布、
披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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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任务;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本
制度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
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情况的披露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与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负责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
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所在各部门和机构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以及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及时、主动报送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
信息,确保本部门和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部,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具体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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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触发信息披露的
相关情况发生,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同时提交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和文件;
(二)公司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三)公司财务及会计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四)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五)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
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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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
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以及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要求及时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
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品牌宣传管理机构及人员应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外界对公司的报道
情况,在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披露制度和新闻制度的原则下,应对媒体和公众
的有关询问。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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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组织各相关部门以及子公司准备相应的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由信息报告第一责
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子公司提供资料的基础上,
确认、整理及编写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审议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形成监事会决议;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并按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
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应
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职责范围内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
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现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
事项时,有关人员应及时咨询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由证券事务部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
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
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
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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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证券事务部组织初审,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
(二)证券事务部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签发核准后,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手续;
(五)将披露文稿和相关审批文件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子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
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告查阅。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于次年移
交档案室保管,保存期为 5 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
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
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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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
沟通,但应遵守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
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
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或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寄送给董事、监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
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监事均须予以保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 如
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证券事务
部审查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
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
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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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下述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其他行政
处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
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都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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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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