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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棵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20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
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
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
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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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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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力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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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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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
行分析师说明会、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
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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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
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
述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部门提供样稿,有计
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
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
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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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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