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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天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3-2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报告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2 号)核准,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8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21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43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101.2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1CDAA60012)。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3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西证券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

    华西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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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               陈国星、陈亮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8-86150039

    三、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码           海天股份,603759.SH
                         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有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湖畔路南段 506 号
董事会秘书               周立
联系电话                 028-8911500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人应当在持
续督导期间,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人主要保荐工
作具体如下:

    (一)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二)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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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三)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投项目的实施等事项,持续关
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和进行现金管理
等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四)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五)主动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股东股权质押及减持
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对外投资以及财务状况等;

    (六)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

    (七)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

    (八)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1 年 6 月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原因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保荐人为华西证券,保荐代表人为朱捷先生和陈国星先生。

    2021 年 6 月 10 日,朱捷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
代表人,华西证券委派陈亮先生接替朱捷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职责。

    (二)2022 年 4 月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翠屏区象鼻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一
期)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5,233.45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
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华西证券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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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2022 年 6 月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

    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
调减募投项目“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1,500.00 万元,全部用于新增“雅安市大兴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建设。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华西证券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四)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3 年 7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06 号),认定公司
2022 年与个别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财务资助,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前述事项,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
出具《关于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及费功全、费俊杰、李勇、刘华、陈凯鸿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2 号),认定公司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报送了整
改报告,及时消除不规范资金往来的情形,并同步开展自查工作,加强学习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升规范化意识,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效果的长效机制。保荐人
已督促公司加强资金管理,督促有效执行相关内部控制。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及时告知保荐代
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
料;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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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
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
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除前述事项外,督导期内没有发现
其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人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
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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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国星                      陈亮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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