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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日股份: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6-26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 3 条 董事会职权应由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
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 4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 5 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应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
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 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总经理提议时;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时;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7 条 依第 6 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1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 8 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第 9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10 条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会
办公室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和三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以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董事会


                                     2
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11 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 12 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 13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有关中介机构人员、专家和公
司内部人员列席会议提出建议或说明情况。
    第 14 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3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 15 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 16 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 17 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4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 18 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释有关情况。
       第 19 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等方式
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 20 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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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 21 条 除本规则第 22 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全体董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 22 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 23 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 24 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
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
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 25 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 26 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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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 27 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但应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 28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 29 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 30 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 31 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在本公司上市后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 32 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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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 33 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 34 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并自股东大会批准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 35 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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