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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6-26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 3 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 4 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 5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 6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 7 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 8 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 9 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投资者咨
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
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
相关领导。
    第 10 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 11 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 12 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 13 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 14 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积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档案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保
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 15 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
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
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
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第 16 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 17 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会议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或障碍;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也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
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 18 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 19 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 20 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 21 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22 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 23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安
排工作,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 24 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
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 25 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 26 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 27 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
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
行。
                         第三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 28 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
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 29 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
进行互动沟通。
    第 30 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
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
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
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 31 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节 其他事项


    第 32 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 33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六)与银行、审计、政府统计、税务申报等相关的信息交流;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 34 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 35 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公司应当对接待和推广活动予以登记存档,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 36 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则


    第 37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江苏新日电动车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 38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 39 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