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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高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20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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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内部审计部门
 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 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
 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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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选聘方式包括: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
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明确投标条件,公开邀请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或非公开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
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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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
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
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为 1
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
 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
 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
 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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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法定披露,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
 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改聘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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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
 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
 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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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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