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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道森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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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 14:00 在南通洪田机电科技有限
公司一楼会议室(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韩通路 18 号)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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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717,2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0371%。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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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8,716,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反
对 1,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51%;反对 1,1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49%;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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