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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邦家居: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胡亚南)2024-08-01  

       志 邦 家 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候 选人 声明 与承 诺

      本 人胡亚南,已充分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名为 志 邦家居 份有限 公司 第 五 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候选人。

本 人 公 开 声 明 , 本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保 证不 存在 任何 影响 本

人担任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

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具 有 5 年 以 上 法 律 、 经 济 、 会 计 、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 、本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公司

规章的要求:


      (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关 于 董 事任职 资 格 的 规 定 ;

      (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关 于 公 务 员 兼 任 职 务 的 规 定 ;

      (三)中 国 证 监 会 《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管 理 办 法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

规定;

      (四)中 共 中 央 纪 委 、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在 企 业 兼 职

(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六 )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七 )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 八 )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 九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 十 )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 一 ) 在 上市 公司 或者 其附属 企业 任职 的人 员及其 配偶 、父 母 、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二 )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1 %以 上 或 者 是 上 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三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四 ) 在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人 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五 )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六 ) 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者 其 各 自 附 属 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七 ) 最 近 1 2个 月 内 曾 经 具 有 前 六 项 所 列 举 情 形 的 人 员 ;


      ( 八 )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 一 ) 最 近 3 6个 月 内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刑 事

处罚的;

      ( 二 )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 三 ) 最 近 3 6个 月 内 受 到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3 次 以 上 通 报 批

评的;


      ( 四 )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五 )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 人 不是 过往 任职 独立 董 事期 间因 连续 两次 未 能亲 自出 席也 不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出 席 董事 会 会 议 被 董 事 会 提议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予 以解 除 职 务

的 人 员。
       六、包 括志 邦 家 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 , 本 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3 家 ; 本 人在 志 邦 家 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续 任 职 未 超

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

格审查 ,本 人与 提名 人不存 在利 害关 系或 者可能 妨碍 独立 履职 的其他关

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 引 第 1 号 —— 规 范 运 作 》 对 本 人 的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 任何 虚假 陈述 或误导 成分 ,本 人完 全明白 作出 虚假 声明 可能导致

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 人 承 诺 : 在 担 任 志 邦 家 居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 , 将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规 章 、 规 定 、 通 知 以 及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

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 明 人 :胡 亚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