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提交的下列议案及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的议案》 本次终止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事项系公司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 瑞士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事项。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202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