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04-12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
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
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一方面,充分考虑到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诉求与利益,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的前提下,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现金分红;另一方面,结合公司经
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应充分考虑到公司利用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和
自有资金,能够保证未来经营的进一步稳健增长,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取得自身长远、可持续发展下,必
须实实在在地回报公司股东,从而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公
司还认识到,公司股东的回报中除了资本收益外,现金分红回报也是实现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之一,设置最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比例无疑是实现股东利
益最大化的重要补充手段。另外,公司还认为,制订一个稳定、连续的股利分配
政策,有助于减少广大中小股东对投资回报的不确定因素,使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与股东的稳定、可预期的回报相对应,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一致。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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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方式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方式,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的分配形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或春节前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或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或春节前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或春节前分红方案。
(二)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
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
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
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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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
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认为:2024 年-2026 年是光伏行业保持高速发展和公司继续
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时期,也是公司实施“立足光伏主业,大力发展其他新材
料产业”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未来三年,公司的光伏封装材料的产能将继续提
升,新材料项目的建设将继续推进,资本投入力度将继续加强;随着公司经营规
模的扩大,流动资金需求亦将显著增长。因此董事会认为未来三年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为保持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
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4-2026 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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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网络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
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
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
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的实施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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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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