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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顾家家居: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2024-09-23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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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顾家家居         指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顾家家居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案)》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标的股票/限制性股票    指
                             条件后分次授予并登记的顾家家居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委员会             指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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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
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顾家家居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顾家家居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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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
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顾家家居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
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顾家家居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
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顾家家居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必备法律文件
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顾
家家居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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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顾家家居系于 2011 年 12 月由杭州庄盛家具制造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顾家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81 号文)核准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
监管决定书[2016]253 号文)批准,顾家家居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8,250 万股,并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简称“顾家家居”,股票代码“603816”。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顾家家居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93655954W),其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 11 号大街 113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东来,注册资本为 82,189.1519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经营范围为:许
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艺术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
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门窗销售;采购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
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家居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日用百
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产品修理;搪瓷制品销售;制镜及类似品加工;建筑
用金属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顾家家居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顾家家居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顾家家居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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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终止的情形;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顾家家居具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顾家家居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
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83.5288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
股本总额 82,189.1519 万股的 1.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顾家家居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
计划。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顾家家居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计 84 人。激励
对象名单由公司第五届薪酬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拟定并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核实。

    本所律师经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后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顾家家居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本所律师审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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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本次激励计划已制定《考核管理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条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和数量

     1、顾家家居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983.528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2,189.1519 万股的 1.2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
留权益。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公告日股本总
                               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84 人)        983.5288          100%             1.20%
               合计               983.5288          100%             1.20%


    注: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
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5 个月。

     2、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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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
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9 个月、
31 个月、43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1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3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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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8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11.9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2.48 元的 50%,为每股 11.2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3.67 元的 50%,为每股 11.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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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顾家家居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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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
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21-2023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
 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21-2023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的 105%。
 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
                2027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21-2023 年三年平均净利润的 110.25%。
 解除限售期
    注:1、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商誉减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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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公司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
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S)               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良好(A)                 合格(B)        不合格(C)

   标准系数                  1.0                       0.9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
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详细规定了公司在本次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解除限售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方法及程序。

     (九)其他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具体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会
计处理,具体包括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第十二章具体规定了公司、激励
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及相
关说明;第十三章详细规定了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具体包括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出现合并分立事项等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退休、伤
亡等情形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或终止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顾家家居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了《管
理办法》规定的必要内容;顾家家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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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顾家家居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薪酬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顾
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并将《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审议相关议
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
了回避;

    3、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顾
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后续实施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顾家家居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应在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
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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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计划后,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顾家家居现阶段就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及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在顾家家居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顾家家居将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及《考核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继续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激励对象参加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就本次激励计划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顾家家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截至目前应取得的各项批准,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提交股东大会前,董事会应履行公示、公告程序;股东大
会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此外,公司独立董事还将就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上述程序安排有助于股东
知情权、表决权的实现,有利于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激励对象参加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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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内容、已履行的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顾家家居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顾家家居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顾
家家居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了《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顾家家居已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所必须履行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顾家家居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顾家家居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
不存在明显损害顾家家居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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